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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十五大雷区,莫踩!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信息发布人员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等特点,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约束。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业务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在代理开展招标业务时,应避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接受到相关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十五大招标代理机构易踩的“雷区”,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十五大雷区

       1.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

       3.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4.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8.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9.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0.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1.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12.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13.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4.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5.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 签 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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