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收费这些事(三)
近年来,招标采购活动正在从传统的纸质载体向电子模式转变,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顺应各行各业融入互联网进行变革的趋势推动下,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部分省份,以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平台共存发展的方式,迅速实现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在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业内对一些敏感问题的认知尚处于模糊地带或存在分歧,特别是与收费相关的一些问题,如:
1
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还是电子政务服务?
2
交易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依据在哪?
3
地方政府能否发文明确交易平台收费对象和收费原则?
4
如确定能收费,向谁收费更合情合理?收费标准谁来定?
5
中央政府通过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对交易平台收费有哪些影响?
6
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运营,收费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能有业务吗?
7
公共服务平台能收费运营吗?
8
行政监督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
9
电子招标文件能收费吗?
10
交易平台收取的费用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什么关系?
等等......
上述问题如未形成共识,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将面临更多更大的阻力。
地方政府能否另行发文明确电子交易平台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方式?
正因为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后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平台可以收费,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具体事宜由平台运营方和使用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使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即表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收费属于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其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不属于《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
由于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由多类主体按市场竞争原则建设运营,所以对于平台使用费用,应由使用方与平台运营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政府不应对此进行干预。对费用支付方,即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还是投标人支付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使用费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交由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留出空间促进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探索和实践各种收费模式。
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是个多边平台,即平台使用方为多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委。该类平台的运营方可以向平台的所有使用方收费,也可以向一部分使用方收费,补贴另一部分的使用方。如UBER、滴滴网约车双边平台,采取向乘客收费20%的租车费、对司机免费使用的方式。最终由哪些使用方收费,取决于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商业模式。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不能就第三方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的收费对象和收费原则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