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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收费这些事(四)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信息发布人员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浏览次数:         

  近年来,招标采购活动正在从传统的纸质载体向电子模式转变,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顺应各行各业融入互联网进行变革的趋势推动下,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部分省份,以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平台共存发展的方式,迅速实现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在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业内对一些敏感问题的认知尚处于模糊地带或存在分歧,特别是与收费相关的一些问题,如:

1

  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还是电子政务服务?

2

  交易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依据在哪?

3

  地方政府能否发文明确交易平台收费对象和收费原则?

4

  如确定能收费,向谁收费更合情合理?收费标准谁来定?

5

  中央政府通过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对交易平台收费有哪些影响?

6

  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运营,收费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能有业务吗?

7

  公共服务平台能收费运营吗?

8

  行政监督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

9

  电子招标文件能收费吗?

10

  交易平台收取的费用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什么关系?

等等......

  上述问题如未形成共识,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将面临更多更大的阻力。

  电子交易平台向谁收费更合情合理?

  收费标准谁来定?

  国家发改法规[2014]19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指出:“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交易平台的使用者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是受招标人的委托帮助招标人行使部分权利,因此主要使用者是交易活动的双方即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交易平台可以向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收费,也可以单独向招标人和投标人中的某一方收费,具体向谁收费、如何收费,可由交易平台自主确定经营模式。

  同样是招标投标领域,在招标代理服务费被认定为政府指导价存续期间,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实行“谁委托谁付费”,收费对象为招标人。由于市场对此反响巨大,反对声音特多,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商业惯例的尊重和对民意的顺应。现在招标代理服务费已被取消政府指导定价,改由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大部分项目仍然是向中标单位收取费用。这就是市场决定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在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示该收费方式,投标人据此投标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或偏离,则表明投标人认可此收费方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和/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交易平台签订的使用合同,主要是对服务和收费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此情形与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需要与招标代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类似,均可以根据约定向投标方收取相关费用。

  实践中由投标人付费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主要功能应当能实现招标投标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可以登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查看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线查阅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线投标、开标和澄清答复,在线提出异议、接收答复,在线获知投标结果,省却了投标过程的文件印刷、差旅费用,节省了投标时间和人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给投标人创造了价值,该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适当向投标人收取平台的使用费,合情合理。当然收取的费用应当小于投标人所节省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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