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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起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法规的一些变化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信息发布人员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开始,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时,有了一些变化,主要是有关的一些法规都定于2020年7月1号开始实行。

  其中,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规有:

  1.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

  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1.本法规主要内容为:

  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2.在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实际执行中所需注意的要点:

  (1)在接到招标人委托的招标项目任务时,应提醒招标人确认或者查询核实,该项目是否进行过“采购意向公开”,且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原则上应晚于采购意向公开的30日后。如果没有进行相关步骤,或者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来执行,可能在后续的审计工作中形成审计问题。

  (2)应提醒招标人,后续希望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及时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因为整个招标采购流程的时间增加了30天,别影响了最终使用部门的使用。

  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办库〔2020〕50号)

  1.本法规主要内容为: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此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2.在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实际执行中所需注意的要点:

  由于政府采购网公告发布系统自7月1日后已经也根据法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所以基本上只要做到按项填写,并按提示上传信息就可以了。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

  (1)中标(成交)公告须注明主要标的信息:格式规范中对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所要公示的内容有了具体的描述,例如:货物标应写明:

  名称:②品牌(如有):③规格型号; ④数量:⑤单价: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这是本次公布格式后,新添加的内容。需要在发布中标公告时上传相应的附件。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

  1.本法规主要内容为:本条例 7月5号发布,9月1号实行,文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2.在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实际执行中所需注意的要点:

  (1)对于招标文件中的保证金形式,当规定只可以采用电汇及支票形式的,应允许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2)当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时,不可以废标。

  (3)对于中小微企业,除了让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还需要让其提供员工人数,营业收入等信息,便于验证其真实性。

  (4)对于企业规模自测,可以在微信搜索”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该程序的主办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详见下图。

                                                                                                                                                                              撰稿人: 远东招标 梅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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